发布文号: 苏价服函[2001]107号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价函[2001]0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农民在宅基地范围内旧房翻建,或异地建房自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得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
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我省在199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3)18号]中已明确取消,乡镇建设部门在农民建房时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3、乡镇建设部门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收取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执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