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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计生[2001]17号

各市(县)、区计生委(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指针,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为依据,通过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摸清、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具体做法
  1、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动员其两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理,补办期间,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到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无锡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查验卡》(以下简称《查验卡》)。此卡在管理上与《婚育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2、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查验《婚育证明》时需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帐册;(2)与外来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3)按规定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4)定期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服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发放《查验卡》时,应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落实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各地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婚育证明》查验和《查验卡》发放工作,查验率要求达90%以上。各地区、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4、各市(县)、区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或《查验卡》,并进行登记。对无《婚育证明》或《查验卡》的,应及时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三、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育证明》查验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各级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充分认识开展《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使《婚育证明》查验工作按照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
  2、抓好试点,稳步推进。各市(县、区)应确定一至两个单位先行试点,由各市(县)、区计生委(局)牵头,属地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待取得经验后在面上推开。
  3、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涉及到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做好。
  
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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