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从经济特区投资分利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467号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分利是否征税的请示》(三地税发[200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