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税[2001]12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见附件一)、《省政府关于授权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办理有营业税减免事宜的批复》(功政复[2001]140号,见附件二)的规定,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省可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再担保的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确定公布名单(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三);
1、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委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人民政府(经贸发)核准,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专门从事担保的机构。
2、 不以营利为主要的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且不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担保收费最高标准。
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手续,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1]122号)的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省政府关于授权省财政厅地税局办理有关营业减免事宜的批复
3、江苏省第一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
2001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内入全国中不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 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 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