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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1]3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税收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并且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法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以明示、公开、规范的方式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告知。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税法宣传、解释和咨询等。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向社会公告下列内容:
  ㈠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㈡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㈢省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㈣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以及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直属局、市(县)局、分局、稽查局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解释、通知等。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苏州市国税局机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等文件,以及有密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苏州市各级国税机关编印的文件汇编或纳税指南、办税规程等税法宣传资料(教材除外),视同税法公告的一种形式,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税法公告实行两级管理,市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县(市)局由征管科负责管理。具体公告由市、县国税机关下设分局、稽查局承办。

  第七条苏州市国税系统的公告方式为:税法公告栏公告、网站公告、税务法规摘编公告。

  第八条税法公告的程序:
  ㈠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公告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分别由市局各业务处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征集单”(以下简称“征集单”),并附有关文件原文或摘要内容送交政策法规处。
  ㈡市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对需要公告的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后,制作“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报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并在每月25日前发送至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市局信息中心、市税务学会。
  ㈢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税法公告栏”形式于月底前对外公告,公告期为30日;市局信息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对外公告;市税务学会接到“通知”后应在“税务法规摘编”上对外公告。
  ㈣对急需公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业务处室应将“征集单”及时送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及时制作“通知”下发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对外公告。
  ㈤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将已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存,并在“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上登记备查。

  第九条税法公告的要求:
  a)权威。税法公告必须由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
  b)规范。税法公告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公告形式进行。
  c)完整。税法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d)准确。税法公告必须准确有效,使纳税人能据此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及时。税法公告必须及时,以便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十条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经对外公告,即视为纳税人已被告知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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