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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多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参政议政,提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建议和提案,对推动政府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办理工作的领导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政府工作,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办理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促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
  (一)受理承办。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如认为个别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需要调整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与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立即开展办理工作。
  (二)调查研究。要加强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内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要组织力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情,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联系沟通。在办理过程中或作出答复前,要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进行面商,或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主动听取代表和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涉及主、会办事项的,面商工作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书面答复。建议、提案办结后,要按规范格式作书面答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答复内容要具有针对性,文字简洁,准确地说明情况,不得长篇空谈、答非所问。对因客观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事项,应实事求是予以解释,不得敷衍应付。同时,根据办理落实情况在答复件右上角处作出不同标记: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五)复文寄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件寄送每位代表1份;委员提案,答复件寄送每位委员1份;党派团体提案,答复件寄送提案单位1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答复件寄送界别小组1份;党派小组提案,答复件寄送该党派机关1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件寄送该专门委员会1份。寄送答复件时,要向领衔代表或提案人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同时,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2份,抄送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份;政协提案答复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1份。建议、提案答复件都要抄送市政府办公室1份。
  (六)网上公布。所有建议、提案办理的答复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民公布。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答复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政府督查室(dcs@wenzhou.gov.cn),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在网上公布。
  (七)工作总结。承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后15日内,做好办理工作总结,对办理工作突出的下属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材料,并自荐1—5件优秀办理件。
  (八)办理期限。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期限内向代表或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办公室,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
  (九)主办会办。建议、提案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代表或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或提案人。审查意见未指明会办单位但又与其他单位职能有关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和答复。
  (十)开展自查。在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定的办理时限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在第二年1月份对所办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承诺落实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要督促抓紧落实;对进展较慢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承诺落实但因条件变化难以按期落实的,要据实向代表、提案人反馈说明。并将自查情况以表格形式(表格样式附后)于1月底前分别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同时送交市政府督查室。

  三、立足解决问题,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牢固树立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必须形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作风,必须始终贯穿实事求是的精神。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办理工作的务实观念、时间观念、质量观念,立足于解决问题,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建议、提案。对代表和提案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提案人作出说明。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复后,对代表或提案人不满意的,要重新予以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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