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2年1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促使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要求,现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结构
1997年省政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共5项,取消生猪屠宰税后,减为四项,即:生猪技术改进费、工商管理费、生猪检验费、综合服务费。现在除继续保留生猪技术改进费和生猪检验费以外,决定对工商管理费和综合服务费进行调整。
1.工商管理费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初期,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随着生猪定点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和定点管理场所日趋规范,其管理的职能目前主要由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担,工商管理费相应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2.综合服务费改为生猪屠宰加工费(含机械化屠宰加工费、代宰加工费),其涵盖的内容不变,仍包括屠宰点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加工费等。
二、降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
1.生猪技术改进费。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仍执行每头1元的优惠政策;基层食品公司(食品站)与其他渠道一起统一执行每头2元的政策。
2.生猪检验费。生猪检验费统一调整为每头4元。目前低于4元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上调。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国有肉类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头2元,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继续免收。
4.生猪屠宰加工费。手工屠宰每头调整为8元;机械化屠宰每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5元;农民进场(点)代宰加工自食的,每头4元。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省政府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生猪饲养户。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屠宰场)征收的有关税费,实行“一票制”,即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定额收费票据。各级物价、财政、税务、经贸、农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税费征收及有关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立项、擅自调整标准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