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含排版、制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名片等)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参加印刷业整顿。整顿后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2、全省所有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必须到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或文化与出版局、新闻出版办公室,下同)领取《印刷企业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印刷企业留存,另两份于2001年12月10日前上交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经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弃权处理。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此次换证一律不收任何费用。企业有权拒绝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换证工作。
4、从2002年3月份起,全省启用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旧证一律作废。
5、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省新闻出版局设立举报电话:0591--7536283、7534792。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