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切实做好我市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把森林防火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要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

  二、结合实际对入山作业人员,野外用火单位加强管理,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禁止一切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林区火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该清则清、该堵则堵,周密巡查、不留死角。

  三、健全各级防火组织机构、明确防火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落实领导干部火场前沿指挥扑火等行政领导负责制。因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而发生森林火灾或使小火酿成大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

  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森林防火,营造浓厚的群众防火氛围。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狠抓森林防火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疏漏环节,加大检查整改力度,利用本地真实事例,抓好护林防火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五、市、县(市、区)、乡(镇)行政交界处,特别是火灾易发区、共管区,要建立健全联防组织,边远山区或区域界线不清、责任不明的地区,由就近乡(镇)政府牵头搞好联防。共管区要及时交接,坚决杜绝火前疏于防范、火后推诿扯皮现象。对防火薄弱环节,各县(市、区)、乡(镇)、森林经营单位要相互协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使人员、地段、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六、对防火了望台、物资储备库、通信设施、扑火机具及时进行安全检修,确保防火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各类机具能正常使用。

  七、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扑火安全,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科学有效地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要高度重视扑火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各类扑火专业人员特别是依托军分区新成立的专业队的扑火技能与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应对突发火情的自救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八、各级政府、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防火组织,在防火期间要坚持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要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误报、漏报。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启动扑火预案。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