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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3年7月2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 十三 条第五项修改为:“约束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和酒醉状态的人,并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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