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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生产用电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500号
省电力公司、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湄洲湾氯碱一期项目用电问题的复函》(闽政办[2001]函82号)精神,经研究,对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生产用电问题通知如下:   一、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包括4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和2万吨/环氧丙烷及配套项目)生产用电按0.352元/千瓦时计收电费,2001年核定电量为5000万千瓦时,2001年后每年核定电量为1.8亿千瓦时。
  二、超出以上核定用电量部分,按统一销售电价计收电费。
  三、如对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以上核定优惠电量不变,但电价按新标准执行。
  四、以上电价电费2001年按5000万千瓦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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