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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藤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261号
藤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提高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藤价报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你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从电站上网电价中征收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是解决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并不是唯一资金来源。库区移民问题应作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除了从电站上网电价中解决一部分资金外,当地政府也应从财政预算等渠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
  二、考虑到你县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你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2元调整为0.025元,从2003年8月1日上网电量起执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后,你县小水电上网电价若需作相应调整,需按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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