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538号
莆田市物委:
你委《关于上报湄洲岛管委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莆市价[2001]10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湄洲岛管委会“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湄洲岛管委会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98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95元。
二、本批复自2001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
湄洲岛管委会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以上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最大需量元/千瓦时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