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1]7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号 财税[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关税 调整后关 现行消费 调整后消
税率 税政策 税税率 费税税率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3% 在上海钻 10% 进口环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 3% 石交易所 10% 节消费
业用钻石 海关报关 税暂不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3% 进口的, 10% 征收,
71023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 3% 免征进口 10% 后移至
业用钻石 关税。 零售环
71023900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 8% 10% 节按5
7104200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钻石 6% 10% %税率
71049010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 6% 10% 征收。
的钻石
71049090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或再 8% 10%
造的钻石
71051000 天然或合成的钻石粉末 3% 10%
附件2:
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消费 调整后消
税税率 费税税率
71131100 镶嵌钻石的银首饰及其零件 10% 进口环节
71131910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10% 消费税暂
71131990 镶嵌钻石的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 10% 不征收,
其零件 后移至零
71132000 镶嵌钻石的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 10% 售环节按
金属制首饰 5%税率
71162000 钻石制品 10%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