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人[2004]96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干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和《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人[1997]115号)的精神,今年继续开展“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现将组织申报的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条件
1、近年回国在本市各类单位承担或参加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留学人员;
2、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于2003年1月1日后来沪定居工作,急需科研启动的留学人员;
3、近期来沪从事参与国家重点项目技术攻关、联合研究或讲学的留学人员;
4、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二、资助内容
主要对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资助,改善其在上海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来沪工作的国际旅费。
三、申报时间、名额及办法
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日起,即可组织本部门留学人员进行申报。在对拟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局留学人员工作处,过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各部门申报数:留学回国人员集中部门,申报数不超过10个;一般部门申报数不超过5个。超额的,按申报数顺序予以统一删除。
申报材料:
1、人事部门的申报函;
2、《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以附表为准)一式二份。表格可复印,也可从《21世纪人才网》上下载(网址:21cnhr.com)。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上海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联系人:陆佳吕依南
联系电话:64045568*6316;6317;
联系地址:大木桥路123号308室
邮编:200032
市人事局
20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