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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行政许可清理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近日,国务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继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文广影视行业的共15项。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许可清理的决定,规范本市文广影视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文广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调整情况汇总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接通知后抓紧检查对照,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从7月1日起执行。
  一、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1、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3、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4、外商投资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5、全国公益性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审批
  6、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7、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8、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的批准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1、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合格证》的核发

  三、上海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1、公共文化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改为备案)
  2、公共文化馆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3、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改为备案)以及占用阅览室和库房的审批
  4、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另将国务院和本市历次取消、不再审批和调整的涉及文广影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并附上,希望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注意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和本市历次取消、不再审批和调整的涉及文广影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第一批(2002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1、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2、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3、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审核出证
  4、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国务院第二批(2003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7项):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2、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的核准
  3、发布演出广告的核准
  4、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的审批
  5、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
  6、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的审批
  7、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的审批
  上海市第一批(2001年)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项):
  1、涉外文化艺术活动机构、经营场所资格认定的初审
  2、公共文化馆馆长上岗证
  3、电影审查的初审
  4、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的审批
  5、歌迷见面会的审批
  6、文化娱乐场所演出队队长资格证
  7、文化艺术领域临时性广告(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8、演出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9、实习电影放映员、合格电影放映员合格证
  10、举办电影节的初审
  11、从事通宵场电影放映活动的审批
  12、电影放映设施、工艺、设备验收
  上海市第二批(2002年)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设计方案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上海市第三批(2003年)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1、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2、核发托运、邮寄(提取)音像制品准许证
  3、核发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4、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上海市第一批(2002年)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9项):
  1、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及非营业性放映单位的审批(取消区(县)审批环节,由市文广影视局直接审批)
  2、核发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年检期限由1年一次改为2年一次)
  3、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改为登记制)
  4、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改为登记制)
  5、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取消音像制品放映部分的审批)
  6、音像制品展销和放映等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7、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部分下放到区(县)审批)
  8、公共文化馆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有关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审批(文化经营娱乐活动部分由市审批,其余下放到区(县)审批)
  9、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下放到区(县)审批)
  上海市第三批(2003年)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核发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或终止经营不再审批)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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