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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非正常户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公告[2001]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厦门星鲨实业总公司口腔卫生所”等1873户(具体名单附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责令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对逾期不改正者,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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