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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钦市价格字[2003]37号

市建设局:
  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投资[2002]1451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并以桂价格字[2003]248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间开征污水处理费,以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弥补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资本金不足。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使用市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和钦州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30元(按用水量计),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代收。具体事宜由市建设局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协商。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项目仍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五、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另行核定污水处理的运行费用。

  六、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逐月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转入财政专户,并接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月划拨款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七、本通知自2003年11月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请有关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开征污水处理费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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