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39号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三峡大学:
为规范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秩序,促进部分高校所属分校(院)持续协调发展,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华中科技大学军威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湖北大学武昌分校、三峡大学宜昌分校2000年招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住宿费按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
四、本通知自二○○○年新生入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