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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组成了广西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市、县、区直各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清理,提出了废止、修改和维持的清理意见,并按时上报清理结果。经清理工作组审查,在上报的86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12件不属于清理范围,属于清理范围的有74件(其中属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文件12件;市、县文件61件)。经2003年8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制定的13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同时请各市、县和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按程序提出废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6件,即《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9]47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省字[1997]第2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和广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9]第18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基建[2000]135号),决定予以废止。

  三、主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施行以来国务际有关文件精神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2号),决定予以维持。

  四、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不一致且经修改后可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5件,即《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桂永基[2001]24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与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5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桂水基[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基[2002]4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字[2001]7号)决定予以修改。由规范性文件的原制定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12月30日前重新发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备案。

  五、区直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清理上报的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一、建议废止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1件)
  序号 1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5年11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1月21日第二次修正。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多处与《招标投标》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应修改第五、十一、十二、十六、十七、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等。
  工作组审查意见 建议废止。理由是:第一,该条例是在《招标投标》颁布之前出台,后虽经两次修正,但其大多数条款仍违背《招标投标》的有关条款,且有多处条款的法律用语也与《招标投标》不一致。第二,该条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与监督范围不对称,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包括计划、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外经贸等部门,但条例仅规定了建设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这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第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目前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正在审查之中。该办法已经涵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
  二、同意部门要求废止的(共6件)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工作组审查意见
  序号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10月30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内容有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内容已被涵盖,拟予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序号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第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3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5月9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国家经贸委2001年第24号令已经明确废止国家经贸委1997年第1号令,因此拟予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序号 4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9]4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桂政发[1999]47号,1999年5月18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相违背。拟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序号 5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省宁[1997]第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建设厅,1997年1月17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制定依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拟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序号 6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和《广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9]第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建设厅,1999年4月15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制定依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拟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序号 7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基建[2000]1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交通厅,2000年6月1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部分内容与新的法规规章不相适应,拟废止。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部门废止意见
  三、同意部门要求维持的(1件)
  发布机关及日期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工作组审查意见
  序号 8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4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具体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拟维持不变。
  工作组审查意见 该《通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精神。在国务院文件未变动之前,建议维持。
  四、同意部门要求修改,但还需做进一步修改的(1件)
  发布机关及日期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工作组审查意见
  序号 9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自治区水利厅,2001年9月6日。
  发布或者起草机关清理意见 与《招标投标》第 三十七条规定不符。拟删除第七条(一)中的“评标机构组建后应报招标站核准。”
  工作组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修改意见,并且水利项目招标活动行政监督执法主体表述不准确,应将“招标投标站”调整为“广西水利厅”。并将《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广西水利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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