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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69号

省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报名考试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学科专业点评估费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调整为每个点1300元。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调整为每个点11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费调整为每个点1300元。在对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覆盖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以上收费仅限于省学位委员会收取,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也不得参照设立有关收费项目。
  2、咨询费由省学位委员会与申请评估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此外,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

  二、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费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校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水平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
  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参加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的考生,每人每门报名考试费50元。

  三、证书工本费
  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向证书获得者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四、你委执行调整后收费标准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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