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晋政发(2004)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私挖乱采、越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阻碍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人民利益和市经济建设大局为重,认真宣传贯彻《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下大力气查处打击私挖乱采、越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消除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努力建设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工作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要履行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私挖滥采进行监督巡查的职责,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私挖滥采行为,2日内将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采矿秩序的监督管理。要成立专门打击非法采矿巡查队伍,不间断地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或接到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举报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制止,下达制止非法采矿通知书,填写“非法采矿巡查检查情况登记表”,经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3日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监督检查,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巡查;接到举报或发现无证矿,应关未关、关闭未达“六条标准”的矿井,在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按省政府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进行彻底关闭取缔,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私挖乱采巡查情况报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组。
(四)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发现或接到私挖滥采的群众举报后,要在3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函告公安、供电、劳动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监督私挖滥采情况要随机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求在3日内进行整改。发现或接到越层越界开采举报,必须在3日内组织调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经查实的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在15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煤炭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要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规定》要求,积极履行对煤炭矿山越层越界违法开采的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越层越界采矿行为。要严格采掘计划审批管理和图纸交换制度,并规范图纸管理,煤矿提供的井上下对照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底图必须由具备矿山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对所辖煤矿的采掘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时要填写“煤炭矿山现场检查记录表”。要责成驻矿安监员负责对所在煤矿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向煤炭部门报告。对检查发现的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责令其退回批准井田,并填写“太原市煤矿越层越界违法采矿报告单”,于发现之日起2日内报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要加强煤矿退回批准井田开采后的密闭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构筑永久密闭设施,并由驻矿安监员进行监督。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强化对私挖乱采、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煤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矿井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非法私开矿主及越层越界责任人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越层越界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应根据有关部门吊证通知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八)供电部门要严格煤矿企业供电管理,制定日常巡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杜绝非法用电行为的发生;接有关部门报告后,在2日内制止私开矿非法用电行为,拆除其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有关部门。
(九)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私开矿非法用工行为进行查处。接相关部门反映私开矿非法用工情况的报告后,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对非法务工人员进行遣散,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十)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特别是西山、煤气化、西峪、东山、王封等市营以上煤矿(公司)要切实履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要组织人员对本矿区范围内采矿秩序进行巡查,发现私挖滥采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于1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矿实际成立专门的小矿测量队伍,坚持经常性检查,每月至少对本矿区及相邻小煤矿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测量,发现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进行制止,并将其违法开采的事实及图纸资料报煤炭、国土、西山办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检查小矿不到位,或发现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煤炭运销部门负责查堵非法煤炭产品运营。各类煤炭发运站(点)负责对拉运煤炭车辆进行检查,经检的准销票证要留有印记,以杜绝重复使用;对无准销票证,销售非法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对列入关井压产名单的关闭煤矿,由当地政府组织、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省政府关闭矿井“六条标准”依法进行彻底关闭。关闭煤矿在实施关闭前由当地煤炭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关闭并经市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按私开矿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健全监管制度
(一)进一步落实“一把手”责任制、领导干部责任制。打击私挖滥采、越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承担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各级各部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目标,定期研究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费,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国土部门建立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过程中,发现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国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认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且所移送材料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在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通知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立即将案件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属本机关管辖但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部门补充材料,国土部门应当在15天内补充完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越层越界违法采矿当事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国土部门应将案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采矿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国土部门牵头,建立健全非法采矿公示制度和越层越界违法采矿处罚备案制度。对私挖滥采所在乡镇和非法采矿者、存在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的矿山,进行媒体曝光;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前一季度本辖区范围内的越层越界违法采矿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煤炭、国土、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私挖乱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不按规定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