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384号
各市物价局:
2003/2004年榨季已经开始。为加强对制糖业和糖料蔗种植业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和蔗农根据市场的变化,合理安排好食糖和糖料蔗的生产,确保蔗农的合理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3/2004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等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2003/2004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
1、2003/2004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的管理办法。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水平仍然保持上年吨蔗170元对应吨糖2700元的系列比例不变。
2、糖料蔗收购底价和联动价系数值。每吨普通糖料蔗无税收购底价不低于145元,并与制糖企业每吨食糖平均含税销售价2200元挂钩联动;具体收购底价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蔗农和制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自治区所下达的蔗糖挂钩联动价相对应的比例进行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挂钩联动价格系数值仍按上榨季规定执行。即:食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每超过100元,吨蔗实际收购价在收购底价的基础上相应增加5元。依次类推。
3、首付价格与二次结算。制糖企业在收购糖料蔗时所付给蔗农的吨蔗首付价格,不能低于糖料蔗收购底价。当制糖企业食糖平均销售价高于2200元时,企业要按自治区规定的挂钩联动价格系数值与蔗农进行二次结算;当制糖企业食糖平均销售价格低于2200时,糖料蔗收购价格不再进行二次结算。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在榨季结束后进行。
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办法、食糖平均销售价格的认定,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计经贸[2002]560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优质蔗加价范围和幅度。优质良种蔗加价品种和加价幅度、劣质淘汰品种及减价幅度,仍按2002/2003年榨季的规定执行。即自治区所公布的新台糖25号、22号、20号、16号、1号以及台优、粤糖93/159、美国CP80/1827、日本农林8号等9个品种在普通糖料蔗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5一20元,各品种的具体加价水平,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经贸、糖业部门征求制糖企业、蔗农代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5、为避免各市、县之间糖料蔗收购价格水平差距过大,引发新的价格矛盾,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尽快将2003/2004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安排以及与毗邻地区价格衔接情况上报自治区物价局,以便进行协调、平衡和指导。
二、2004/2005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安排水平的意向性意见。
1、2004/2005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蔗糖价格挂钩联动和糖料蔗价格二次结算的管理办法。
2、每吨普通糖料蔗收购底价大体按不低于140元对应2100元食糖销售价格的水平来安排。
3、从2004/2005年榨季起,新台糖16号、22号将逐步退出优质蔗加价范围,其加价水平将从低安排;今后有关良种加价品种的调增或调减,自治区将提前一个榨季向社会公布,以引导蔗农增加良种生产。请各地做好价格政策公布、宣传等工作。
三、加强对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自治区物价局、农业厅、经贸委将联合制定宣传工作提纲(另文下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糖业、农业、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宣传工作提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过文件、涉农价格公示栏(牌)或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方式,公布2003/2004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2004/2005年榨季糖料蔗价格安排意向性意见,促进企业和蔗农增强市场意识,合理安排糖料蔗生产计划。
四、加强对食糖销售价格和制糖生产成本的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规范食糖价格、成本监测管理,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提高我区糖业抵御、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管。部分市(县)已出台的本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要自行纠正。对违反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各地在糖料蔗价格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或情况,请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