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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至今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人一旦发病,死亡率为10O%。我区是狂犬病高发区,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发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已成为全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统计,2003年,全区共发生狂犬病495例,发病数是上年的2.39倍。造成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城乡养犬逐年增多,违章放养现象普遍;犬只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犬只管理失控,犬免疫接种率下降;群众对狂犬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被犬咬伤的患者未正确地处理伤口和采取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措施等。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在我区的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力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病人的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要采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三、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群众的养犬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内养犬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市、县(市、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犬类专项整治工作。乡(镇)、村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对重点疫区犬类的管理、免疫、捕杀等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全面掌握疫情动态
  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的管理,减少漏报,杜绝谎报与瞒报。对狂犬病疫情出现明显上升的地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认真做好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工作,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原则,对犬伤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努力提高犬伤者的伤口正确处理率和疫苗全程接种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同时,要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制品的储备工作。

  六、加强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和购销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供销渠道的管理,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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