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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省燃煤电厂绝大多数未采取脱硫措施,形成了环保欠帐,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环境质量。为解决我省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局面,缓解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决定对现有燃煤电厂下达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面启动、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限期建设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实现二氧化硫排放达标:
  (一)2005年12月底前,完成4222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1所列83家企业的246台机组。
  (二)2006年10月底前,完成6865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2所列19家企业的42台机组。
  (三)2007年12月底前,完成4550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3所列7家企业的17台机组。
  (四)上述燃煤电厂中已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要完善其石灰石投加系统,实现准确计量、自动加料。
  (五)对于此前已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电厂,限期治理期限在此次限期治理时间之内的,首先执行原限期治理决定,逾期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经依法给予处罚后再按此次限期治理时间予以延期;限期治理期限超过此次限期治理时间的,按此次限期治理时间执行。

  二、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是企业应尽到的法定责任,各发电公司、燃煤电厂要按照限期治理时限要求,精心组织,抓紧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在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分别向省环保局、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提交治理计划,每季度末向省、市环保局报告一次治理进度。

  三、各级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限期治理项目列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对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及时核减排污费。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全部用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

  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到2005年底,全省所有燃煤电厂必须持证排污。对于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电厂,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对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并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燃煤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按照国家鼓励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优惠政策,对于已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并能稳定达标运行的企业,经省环保局验收核定,通报有关部门落实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

  七、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或由其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电厂,环保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关停。

  八、此文件为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送达相关企业,送达回执及时交省环保局。

附件:1、限期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电厂机组名单
  2、限期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电厂机组名单
  3、限期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电厂机组名单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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