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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的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修编调整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将城镇周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农、林、养殖场(包括盐田)(以下简称农林场)国有土地优先规划作为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修编后的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要求统一供应土地。凡涉及到农用地和林地调整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林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根据城镇发展需要,纳入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城镇建设备用地,按照用地的兼容性,可规划为文化体育设施等公益性事业用地,或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生态用地。

  三、各地在修编调整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如因城镇发展确需将耕地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应在确保当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四、农林场场部要与所在地建制镇合并,实行场镇同址。场部与所在地建制镇合并后,应尽快编制统一的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滚动发展。

  五、农林场职工住宅建设除远离城镇的以外,应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居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批准个人宅基地用地申请。

  六、城镇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必须符合修编后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履行国有土地收回和补偿手续,严禁随意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七、要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周边自治区直属的国有农林场成建制的下放到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国有农林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不良资产解除等基础工作。要统一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国有农林场职工安置、补偿等问题。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自治区直属各类水库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自治区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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