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四)加强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并负责实施,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工作。
(五)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六)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编报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八)指导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办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负责拟订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教育培训的内容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计划等;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管理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组织的培训;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审理申请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的行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分析研究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数据,提供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培训。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理论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联系人口学会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联系计划生育科技专家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指导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六)财务基建处。
编制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部门预算和决算;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建规划;对中央补助地方与自治区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的审批和经费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援助项目的物资管理;承办各项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报批、安排、拨款,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
(七)流动人口管理处。
拟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规范;组织开展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工作机构;指导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