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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农委:
  为了加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管理,市农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立项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政策,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做好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立项指南。
  一、指导思想
  为了上海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农业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结构调整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布局结构调整向功能结构、组织结构、投资结构调整的战略性转变。

  二、立项原则
  1、能够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2、能够提升农产品档次。必须对提升辐射郊区农产品质量档次有推进作用。
  3、能够促进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形成规模效应。必须是运作主体有基础、有规模优势、有特色的项目,对形成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粮油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粮油作物重点区域的优质水稻、油菜等作物制种、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建设,着力提升粮油作物品质,增强良种的供应能力。
  2、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等。
  (二)园艺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本市优质特色园艺农产品(花卉、蔬菜、瓜果)的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扩大优势特色园艺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增强优势特色园艺农产品生产的示范、辐射、带动能力。
  2、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园艺良种繁育基地和园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等。
  (三)畜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符合本市畜牧布局规划和本市奶业优质区域发展规划的畜禽养殖小区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努力提高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改变传统的养殖生产方式。
  2、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用于畜禽养殖小区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等。
  (四)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已确定的水产优势养殖区域内的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完善本市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提高水产品生产的安全性。
  2、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建设数量与补贴标准
  1、项目建设数量:崇明县、金山区4个,南汇、奉贤两区各3个,青浦、松江两区各2个,嘉定、宝山、闵行、浦东新区四区各1个。
  2、项目建设补贴标准:每个项目市级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五、项目申报对象和条件
  1、项目申报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已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辐射能力与带动能力较强,符合上海农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能进一步提升产业的发展能力与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六、项目申报程序
  1、申报市财政扶持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由区(县)农委行文上报,同时报送《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市级有关单位可直接申报。
  2、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3、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区(县)农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七、项目监督管理
  1、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负责制,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的,即行终止评审程序。已经取得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3、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4、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与财政补贴资金用途,对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计划,必须报市农委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
  5、项目完成后,由相关专业部门、所在区(县)农委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告市农委。

  八、本立项指南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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