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字[2001]84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测绘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房字[2001]118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1998]60号)规定,房屋测丈费属合并项目,具备测绘资格的单位,按测绘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不应再别行核定收费标准,请认真按照省政府文件执行。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测绘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房字[2001]118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1998]60号)规定,房屋测丈费属合并项目,具备测绘资格的单位,按测绘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不应再别行核定收费标准,请认真按照省政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