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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直房改办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1]223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1]194号)和《湖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鄂价房地字[2000]23号)文件规定,为保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对象主要限定为本单位无房职工,住房困难突出的有房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由售房单位酌情给予考虑,在职工承诺自愿退出原有住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出售对象。

  二、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湖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鄂价房地字[2000]23号)予以确定。其价格构成包含以下因素:
  (一)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二)税金。按政府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以内计算。

  三、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价格审定。
  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建房单位报省物价局审批。报审时,应向省物价局提交书面定价申请,并附交以下材料:
  1、建房单位的投资计划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明;
  2、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
  3、价格构成费用明细表;
  4、建设单位负担卡。
  5、房屋座落地址、建筑总面积、房屋栋数及套数。
  6、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省物价局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售房单位,经现场勘验、审查成本费用后,应及时下达价格批复文件。
  分割销售的单套住房,可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办理售房手续
  售房单位将省物价局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定价”文件,售房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平面图等资料送交省直房改办房产交易中心,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住房销售时,购房人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五、各单位以综合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时,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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