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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清查金融机构自定项目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1]24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答复重庆市物价局(计办价格[2001]866号)和湖南省物价局(计办价格[2001]102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金融机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均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如省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湖北省银行代收代付业务手经费收费底限》(鄂银会[2001]16号)及金融机构收取的函证费等。

  二、各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和在电子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三、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组织一次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督促其停止执行;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省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目录予以审批。

附件一:《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注:该文见《物价公报》湖北版2001年第9期)
  附件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0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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