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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设备投资补贴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4]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鼓励发展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意见》(沪府办[2004]52号)的精神,为落实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设备投资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底,在本市工厂、宾馆、医院、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本市推进计划的燃气空调和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的项目单位,属于本办法补贴主体。
  二、补贴标准
  燃气空调按额定每千瓦制冷量补贴人民币100元。
  分布式供能系统按额定每千瓦装机容量补贴人民币700元。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向上海市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空调推进办)领取《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在市燃气空调推进办所在地领取或在有关网站下载。
  地址:徐家汇路579号12楼
  电话:53014798-1261,53018165
  网址:www.shsz.gov.cn/shrq/kto/
  (表式见附件)。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燃气空调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内容的资料,主要包括: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燃气空调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完毕,并将有关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四、计划上报
  (一)市市政局与市燃气空调推进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下达各区政府、燃气企业当年与三年的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计划。
  (二)各区政府与燃气企业应认真调研并按时编制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计划,报市市政局和市燃气空调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三)市市政局与市燃气空调推进办在报市推进协调小组同意后正式下达,由推进协调办公室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各区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应按照下达的计划实施,并按月向市燃气空调推进办报送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市政局与市燃气空调推进办应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组织力量对下拨的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
  六、实施时间
  本补贴申领及拨付实施工作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受理。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局会同负责解释。
附件:1.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
         2.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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