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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234号
福州市物价局:
  我局与省建设厅已于2001年12月21日联合下文,明确规定取消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现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你市应于2002年5月1日起立即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并报市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取消此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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