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办发[2004]63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委、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老龄委《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5日
附: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特别是2003年7月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加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部门之间思想认识不一致,工作条件不配套,工作进展缓慢,管理服务不规范,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率偏低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步伐,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人员经费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有利于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有利于企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当前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近期目标是:至2004年底,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要达到90%,其中进入社区管理率达到60%,力争在2005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9%以上,社区管理率达90%以上。
具体到各地,已列入全国重点联系城市的南宁市,2004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要达到80%(含中区直企业退休人员,下同);列入自治区重点联系城市的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以及已列为自治区重点联系的县(市),至200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要达到70%;其他市、县至少要达到全区统一的标准。
考核各地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指标主要有两个,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和社区管理率,特别是社区管理率。各地在前期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后要在注重数量推进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高和工作的规范,要将提高社区管理的比例作为重点来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含在本辖区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及时向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根据具体要求,可采取人户调查等方式给予协助;
(四)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中由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八)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为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做出贡献,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九)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街道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表),实现微机管理;社区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册(表、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指导和帮助街道社区做好建设基本信息库的相关工作;
(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格式和内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规定)。联系卡上应公示管理服务内容,并注明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人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各地应积极争取,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目前无法一步到位的,可以暂时委托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设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但这只是过渡形式,最终都要纳入社区管理。对暂时委托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管理的,其已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地,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企业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五、抓住关键环节,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桂编办发[2003]14号)有关规定,抓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功能优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就业、再就业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做好总体部署,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防止“单打一”。
各地要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承担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费用(负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并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地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异地安置的按安置地标准执行)。要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程序。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和归纳,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协助认证制度、统一信息网络建设等,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在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要将中直、区直、市直以及异地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原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由单一社区管理的,要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将中直、区直、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直、区直、市直企业要转变观念,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将退休人员移交所在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协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仍应继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在移交过程中,移交双方要以“移交协议书”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按有关规定应由企业负责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发放,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退休人员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等等,由企业继续负责。企业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组织人员看望退休人员,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提供给退休人员进行活动。
七、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要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人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各街道或社区应将移交管理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的名单造册登记报街道党(工)委或上级党组织,由街道党(工)委或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这部分退休人员进行学习和阅读相关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八、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做好宣传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对现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工作。要按照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工作,认真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素材,及时提供给新闻单位,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提供方便;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新闻媒体要精心组织,制订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同时,企业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的宣传阵地和力量,积极发动街道社区和企业单位通过办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多层次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区别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对企业重点宣传这项工作对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性,要求其做好配合工作;对街道、社区重点宣传这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城乡基层组织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责;对企业退休人员重点宣传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保障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作用,消除他们的种种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这项工作。
(二)要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为了推动各地开展工作,自治区决定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各市要将本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月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将定期给予通报。各市要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把它作为加强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对这项工作开展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险工作的指导;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宣传工作,加强对舆论导向的引导,协调各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编制部门要核定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国资委、经委要指导企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各项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协助企业落实各项费用缴交,督促企业应尽的其他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持范围,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已经由当地政府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以完善和规范;未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市,要抓紧制定,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