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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聘用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聘用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执法聘用人员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照文件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安排专人、专门机构对本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目前已经聘用的临时执法人员必须清退,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清退完毕。清退期间,任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聘执法人员。   三、目前,有的行政机关人员少,执法任务重,工,作确实需要,聘用人员只能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协助进行执法活动。禁止聘用人员独立执法、独立行使处罚职权。聘用人员不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发放的,必须立即收回。聘用人员单独执行执法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拒绝接受其执法行为,并可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聘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聘用人员擅自以聘用单位名义,在外进行执法的,或在协助履行行政执法中,无视法纪、欺压百姓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由聘用机关承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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