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聘用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执法聘用人员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照文件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安排专人、专门机构对本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目前已经聘用的临时执法人员必须清退,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清退完毕。清退期间,任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聘执法人员。 三、目前,有的行政机关人员少,执法任务重,工,作确实需要,聘用人员只能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协助进行执法活动。禁止聘用人员独立执法、独立行使处罚职权。聘用人员不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发放的,必须立即收回。聘用人员单独执行执法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拒绝接受其执法行为,并可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聘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聘用人员擅自以聘用单位名义,在外进行执法的,或在协助履行行政执法中,无视法纪、欺压百姓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由聘用机关承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