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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价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187号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价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认199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价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闽价[2002]认19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应税物及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0]鉴字329号、353号)、《福建省车辆、通讯工具价格评估暂行规定》(闽价事[1998]120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价格认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办理旧机动车交易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福建省××县(市)机动车辆销售普通发票”或地税机关监制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用发票。旧机动车交易的“成交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此作为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的基础。

  二、规范旧机动车辆交易发票的填列。旧机动车发票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列,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注册登记联必须加益价格认证中心车辆交易价格认证专用章。

  三、价格认证中心应按《福建省车辆、通讯工具价格评估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进行认证,并对认证的“成交价”出具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书。

  四、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和没有合法证明的继承、赠予的机动车的价格认证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旧机动车辆交易计税价格认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六、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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