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274号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霞浦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宁价商[2002]3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霞浦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霞浦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86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62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62元的,可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因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提价幅度较大,可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从2002年6月20日抄见电量起至2003年6月20日抄见电量止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 .59元/千瓦时,2003年7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0.62元/千瓦时。
三、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四、本批复自2002年6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霞浦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 电度电价 │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城市公用事├─────┬─────┤
│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 业附加 │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 │ │ │ 上 │ │ /千瓦/月 │元/千伏安/│
│ │ │ │ │ │ │ 月 │
├─────┼─────┼─────┼─────┼─────┼─────┼─────┤
│一、城乡居│0.61 │ │ │0.01 │ │ │
│民生活用电│ │ │ │ │ │ │
├─────┼─────┼─────┼─────┼─────┼─────┼─────┤
│二、非居民│0.61 │ │ │0.01 │ │ │
│照明用电 │ │ │ │ │ │ │
├─────┼─────┼─────┼─────┼─────┼─────┼─────┤
│三、商业用│0.88 │ │ │0.015 │ │ │
│电 │ │ │ │ │ │ │
├─────┼─────┼─────┼─────┼─────┼─────┼─────┤
│四、非、普│ │ │ │ │ │ │
│工业用电 │ │ │ │ │ │ │
├─────┼─────┼─────┼─────┼─────┼─────┼─────┤
│其中:1、 │0.52 │ │ │0.008 │ │ │
│公变 │ │ │ │ │ │ │
├─────┼─────┼─────┼─────┼─────┼─────┼─────┤
│2、专变 │ │0.51 │ │0.008 │ │ │
├─────┼─────┼─────┼─────┼─────┼─────┼─────┤
│五、农业生│0.46 │ │ │ │ │ │
│产用电 │ │ │ │ │ │ │
├─────┼─────┼─────┼─────┼─────┼─────┼─────┤
│六、部队用│0.46 │ │ │ │ │ │
│电 │ │ │ │ │ │ │
└─────┴─────┴─────┴─────┴─────┴─────┴─────┘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工业用电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非、普工业用电含农村工业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