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法[2004]1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2002年曾十一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2002年底发布的3334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今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基础上,又对2004年4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的有182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的有213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一:《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废止)》
附件二:《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自然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