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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法[2004]1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2002年曾十一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2002年底发布的3334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今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基础上,又对2004年4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的有182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的有213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一:《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废止)》
附件二:《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自然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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