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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拱北海关关区内保税仓库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拱北海关关区内保税仓库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及《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及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年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七)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协议复印件;
  (八)仓库地理位置平面图和相关单位出具的仓库单位面积证明;
  (九)已建成仓库的提供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仓库负责人及保税仓库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企业的印章印鉴;
  (十一)保税仓库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
  (十二)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经营资格许可证件,如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环保要求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用来存储食品的,需提交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十三)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应提交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报表;
  (十四)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应提交代理寄售维修业务的合同(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十五)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单证。
  企业提交的以上申请单证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本企业行政印章,同时企业需提供原件(或正本)供海关核对。

  二、企业应配合海关对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核查作业表》(附件1)上签署企业负责人的意见。

  三、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后,对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海关核发加盖拱北海关关章的《拱北海关保税仓库验收结果通知书》(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企业书面申请等资料向拱北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领取保税仓库海关编码(中山市企业向中山海关申请保税仓库海关编码)。保税仓库的注册编码为10位,前5位按经营单位编码规则设置,第6位为企业性质代码,第7位为保税仓库类别代码(“D”为公共保税仓库、“E”为液体保税仓库、“F”为寄售维修保税仓库、“G”暂为空,“H”为特殊商品保税仓库、“I”为备料保税仓库),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对经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保税仓库,由海关核发《保税仓库验收结果通知书》。

  四、保税仓库企业获得《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开展保税仓储业务前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电子帐册,经海关批准予以备案的企业,向海关备案“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通关电子帐册”。

  五、保税仓库应于每年4月1日一6月30日到主管海关进行年审。
  办理年审应向海关提交如下单证:
  (一)《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年审申请表》(附件3);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或者经海关催告仍不参加年审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和《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审核完成后,将《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年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反馈企业,年审不合格的,海关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依法定程序吊销其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七、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在变更前,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有关变更事项的书面说明报告,企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等)、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其他有关单证,主管海关依法对变更后经营企业条件进行审核。
  保税仓库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变更申请表》(附件5)、《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有关单证。
  对经批准予以变更的项目,海关向仓库制发《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变更结果通知书》(附件6),保税仓库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通关电子帐册”相关内容。

  八、经海关审核予以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的企业,海关将向企业制发《注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说明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企业有权陈述、申辩,海关应在听取企业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予以注销;海关决定注销的,应制发《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到《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企业应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注销保税仓库电子帐册,同时由海关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

  九、对于企业申请将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应在“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通关电子帐册”范围内办理进出仓手续。

  十、对于保税仓库申请集中报关的,在货物出仓前企业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保税仓库货物集中出仓申请表》(附件7)。

  十一、对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后运往境内企业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提交清单、填写进口报关单,还要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进行申报,保税仓库则向主管海关填写形式出口报关单,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十二、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如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应向海关提交如下单证:延期仓储协议、《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附件8)。
  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核查作业表
  2.拱北海关保税仓库验收结果通知书
  3.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年审申请表
  4.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年审结果通知书
  5.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变更申请表
  6.拱北海关保税仓库变更结果通知书
  7.保税仓库货物集中出仓申请表
  8.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ΟΟ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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