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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局关于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将降低部分车型的收费标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将降低部分车型的收费标准。
  据介绍,这次本市降低部分车型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目的在于规范公路收费行为,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缓解当前运输紧张状况,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这次部分车型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也是进一步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充分运用价格、法律、综合管理等手段,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的质量和效益,让合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
  这次降低本市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部分车型主要有两类,具体为:
  一是第四类货车(载重15吨及15吨以下,10吨以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由1.644元/车公里降低至1.315元/车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车的收费标准(1.02元/车公里)维持不变;
  二是第五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1.644元/车公里降低至1.428元/车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A30郊环内)的收费标准从1.644元/车公里降低至1.428元/车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A30郊环外)的收费标准(1.02元/车公里)维持不变。

 

市市政局
二○○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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