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252号
你局《关于永泰县电信局补税问题的请示》(樟国税发[2002]7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电信公司发放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问题。因为电信企业在核定效益工资最初基数后,各地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发放地方性补贴的规定,电信企业原核定的工资基数中未包括这些地方性补贴,而且各地电信公司已在效益工资外发放了这些补贴。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对各地电信公司在1999年前按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不作纳税调整,但1999年后若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二、关于以现金发放职工会议补贴问题。对参加会议的职工以现金发放的会议补贴应视同工资性津贴计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内,统一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