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永泰县电信公司发放职工生活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252号
  你局《关于永泰县电信局补税问题的请示》(樟国税发[2002]7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电信公司发放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问题。因为电信企业在核定效益工资最初基数后,各地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发放地方性补贴的规定,电信企业原核定的工资基数中未包括这些地方性补贴,而且各地电信公司已在效益工资外发放了这些补贴。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对各地电信公司在1999年前按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不作纳税调整,但1999年后若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
  二、关于以现金发放职工会议补贴问题。对参加会议的职工以现金发放的会议补贴应视同工资性津贴计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内,统一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