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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利用天然气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71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搞好环境保护,方便市民生活,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现就我市引进利用天然气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忠--汉”天然气管道工程是“西气东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襄樊市引进利用天然气,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带动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市燃气热力公司引进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建设、开发、经营襄樊市天然气管道及相关产业,对其建设的天然气管网及其设施享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有关合资事宜,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天然气输配工程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了支持合资公司--天然气公司筹措资金,滚动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同意该公司在工程安装过程中向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初装费。用户初装费分为二部份:一部分是作为用户接通燃气所需的各种设备材料等费用;另一部分是建设市区输配管网用户必须分摊的部分。具体数额在进行测算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城市燃气总体规划要求,在天然气作为主气源的规划范围内,将逐步在居民、公建、商业、餐饮业、工业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绿色能源天然气,逐步淘汰污染城区环境,影响空气质量的燃料。关于城区燃料改造的实施方案,由天然气公司编制后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将天然气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道路、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新建、改造审批内容,确保燃气设施与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六、天然气输配工程建设期间,减免城市建设的相关费用。城市管网铺设非重合和单独开挖部分,由天然气公司按道路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恢复。除物价部门规定的合法收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集资。

  七、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中需拆迁的地面建筑物,按国务院[2001]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八、由襄樊市境外投资者与我市合资组建的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襄政发[1999]23号)的优惠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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