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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48种甲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1]3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对氨基水杨酸钠等148种甲类化学药品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计委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148种甲类化学药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其余235种由我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要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省内产品由生产企业向产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安排意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2002年1月8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价格。新的价格制定公布前,暂按我局下达的现行价格执行。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的省外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时,仍需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我局申报。国家计委对其新剂型、新规格下达正式价格后按国家计委下达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向社会公示。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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