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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历年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部分内容过时或已有替代的11件规范性文件。现将这些文件的目录印发你们,请予掌握。   市民政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94)第1号)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沪民婚发[2002]10号)
  3、上海市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殡葬单位审批、核准登记注册若干规定(沪民殡字[1989]第2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殡葬广告应当提交证明的通知(沪民殡(1990)第4号)
  5、上海市制造销售墓用石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沪民殡发(99)5号)
  6、本市民政部门征收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民企管[1997]第013号)
  7、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沪民企管[1997]第014号)
  8、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最低收入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企管[1997]015号)
  9、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转发《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函[1991]2号)
  10、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民社发(1994)第9号)
  1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团体人员编制和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团[20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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