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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联网企业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根据《拱北海关2003年第22号公告》及海关现行商品规范申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商品申报工作,实现便捷高效与规范运作的统一,现将联网企业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拱北关区联网企业在实施电子帐册管理前必须按照我关2003年第22号公告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归并。

  二、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审核的结果(归并关系)是联网企业电子帐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备案和进出口的依据。

  三、在申报的归并关系中,归并前商品必须满足海关有关商品规范申报的要求,归并后商品可以按规定合并申报,但归并后商品的“规格型号”栏不能为空,必须详细填写,即应按税则归类中各个HS编码项下列明的品质、规格、型号、成分、数(重)量、等级、品牌、包装等报明商品的规格型号,如有关商品确因“规格型号”栏的字节数限制而无法详细填报的,则应在“规格型号”栏注明:“规格型号的范围和详见清单”。

  四、在进出口环节,联网企业办理电子帐册项下成品申报手续时,必须在商品“版本号”栏填写电子帐册相应备案的“版本号”内容。
  联网企业办理电子帐册项下不征税报关单申报手续时须注意:报关商品有关情况须和归并关系中的归并后商品一致,并随附经企业签章确认的电子口岸统一格式的报关清单纸质资料。
  联网企业办理电子帐册项下征税报关单申报手续时须注意:报关商品不以归并后商品进行申报,应按照一般贸易项下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随附经企业签章确认的电子口岸统一格式的报关清单纸质资料。

  五、联网企业非电子帐册项下的报关申报手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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