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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和市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关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58号)等文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部分环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衔接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容环卫服务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现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事业性收费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和单位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区(县)编制部门同意设立事业性收费管理机构或明确委托相关代征的事业性机构,请在2005年2月20日前将机构名称报送市市容环卫局综合发展处。
二、制定区、县收费标准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主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本区、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审批,并在2005年2月20日前将本区、县的具体收费标准送市市容环卫局综合发展处。
三、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税务注册登记
各区、县事业性收费机构设立后,应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办妥税务登记手续,同时还须到所在区、县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除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外,其他原环卫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经营性收费的项目也应纳入收费许可范围。
四、市容环卫行业收费专用发票
为加强市容环卫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容环卫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进一步促进行风、政风建设,经与市税务部门协商,决定全市市容环卫收费统一使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发票”、“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专用发票”。新的收费专用发票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启用。
五、市容环卫经营性收费管理
粪便清运费、水域船舶生活废弃物清运费、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清运费、水域占用岸线保洁费、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公厕管理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由事业性收费机构统一管理。
六、市容环境卫生收费员培训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收费人员应持证上岗。为提高收费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收费管理,经市市容环卫局、市物价局商议拟于2005年2月下旬对收费人员集中进行培训,培训要求如下:
1、收费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热爱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具备一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书面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仪表仪容端庄。
2、收费员培训报名时间。收费员报名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办理报名手续,最迟于2005年2月20日前报市市容环卫局综合发展处。
3、收费员资格考试。经培训后,由市市容环卫局和市物价局进行书面命题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市物价局颁发收费员证。
七、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局属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市容环卫收费相关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要把落实收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并按照上述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市市容环卫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