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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2]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升挂和使用国旗。但近期以来发现个别单位未按《国旗法》的规定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有的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有的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有的升挂国旗后未按规定的时间降下,使国旗长期遭受风吹雨打。为严格实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国旗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国旗法》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公民维护国旗尊严的自觉性。

  二、凡升挂国旗的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旗升降、保护等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管。发现国旗有破损、污损、褪色的,应立即予以更换。任何单位、场所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的检查。对人民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随时组织纠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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