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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 1999-07-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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