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5]104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浙公办(2005)39号)和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有关道路危险品运输要求,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对要求整改的企业,要督促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结果的复查工作;对逾期仍不改正的,除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外,书面通知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结合年度工作对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罐体检测、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危险品运输的标志悬挂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为及时注销和更换《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工作方便;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防止无危险运输资质的车辆喷涂危险品标志进入危险品运输市场。
四、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队伍的再培训工作。与当地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商,确定对危险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的计划和内容。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及时开展和完成企业内部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以危险化学品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运管局联系。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填报《2005年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报厅运管局。
附件: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