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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是确保我市商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平安金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我市今年火灾四项指标“零增长”的重要举措。为此,决定从2005年6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王挺革任组长,陈仲达(市政府)、查宗贤(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姚栓柱(市建设局)、赵少华(市经贸委)、徐纯清(市工商局)、钟柏连(市安监局)、邵岩起(市内贸办)、朱修林(市人防办)、吴炳成(市消防支队)、石柏校(市消防支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石柏校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容纳顾客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是:
  1、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违章搭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周密部署,分步实施
  本次专项治理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摸底,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相关治理单位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自改,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督促。各相关治理单位去年未作承诺或承诺书不实的,要重新作出承诺,以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1日至8月20日)
  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公安、建设、经贸、内贸、消防、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治理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对整改难度大的遗留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建设部门要对消防水源不足和在商场、市场内违章搭建的建筑予以督促改正或拆除;人防办要重点对人防场所内开设的商场、市场进行督促;经贸、内贸、安监等部门要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工商部门要结合监管职能,督促商场、市场加强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经责令停产停业后,依法对其营业执照予以吊销;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予以监督,责令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舆论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提请政府实施挂牌整治,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5日)
  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地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治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督查,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凡整治不力,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齐抓共管,合力整治
  要采取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改、联合执法的做法,认真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公安、建设、经贸、内贸、工商、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公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切实抓好城镇社区和乡镇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城乡联动,确保工作实效。加强舆论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消防安全。
  各地专项治理情况于9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市消防支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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